乌兰察布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纳入政府权力清单
来源:乌兰察布市残联     时间:2015-09-02     作者:

   

    2015年6月30日,乌兰察布市政府部门依法保留的3719项行政权力事项向社会公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名列其中,这标志着市残联执法单位和残保金征缴人员执法身份的确立。下一步,市残联将联合有关单位依法严格行使职权,继续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力度,有力保障残疾人就业权利。

 

 

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 ()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编码

 

实施主体

市残联 

权利来源

保留 

职权名称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2、《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六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负责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第九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3、《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0号)第五条:自治区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第十三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残疾人联合会委托税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分级征收。财政拨款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以由同级财政部门直接划转。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限定行使范围为税收征管关系隶属于市地税局的市属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