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无障碍网站信息采集报送及发布管理办法
来源:     时间: 2014-05-15 16:58     时间:2014-05-15     作者:

内蒙古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无障碍网站
信息采集报送及发布管理办法

 

    一、 总则
    (一)内蒙古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网站(http://nmgcjrjy.cn,以下简称中心网站)是沟通自治区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与社会及广大残疾人的桥梁,是展示自治区残疾人就业工作的一个窗口。为维护中心网站形象,宣传残疾人就业工作,保证网站发布的信息准确、可靠并及时更新,加强网站内容监管,保证网站信息安全合法,充分发挥网站的作用,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依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在网站上对外发布的文字、数据、图片、音频、视频及其他形式的信息。网站以发布全区残疾人就业工作信息为主,重点发布动态信息、政策法规信息、政务公开信息、求职招聘信息及其他与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相关的信息。
    二、信息采集
    (一)中心各科室和办公室为信息采集部门,按照网站所设栏目要求,积极主动、准确及时报送拟上网发布的信息,充分发挥门户网站作用,搞好对外宣传工作。
    (二)所有拟发布稿件须提供电子文档,通过电子邮件、u盘等载体传输给信息采集部门。提交的电子文档不得含有电脑病毒和其他有害的程序代码。
    (三)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确保所提供信息的严肃性、准确性、合法性。
    (四)信息采集来源:
    1.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有关文件、简报、正式统计资料
等;
    2.公开发行的有关出版物和政府部门的有关网站上的文章、
图片等;
    3.各盟市及旗县(市区)残联和残疾人投稿或自行采编。
对第1、2项信息,应注明来源出处和原作者。
    三、信息内容
    (一)上网信息要符合政务公开的要求。下列信息可以发布
上网:
    1.有关残疾人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
    2.关系我区残疾人事业发展、稳定大局及残疾人切身利益的
重大事项;
    3.各类服务事项的具体内容,包括相关办事指南、办事表格等;
    4.自治区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的机构名称、主要职能、领导班子、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
    5.自治区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的年度工作总结、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和大事记;
    6.自治区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及各盟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工作动态和发展动态;
    7.自治区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综合统计资料及各业务统计资料;
8.其他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的信息。
    (二)上网信息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等禁止的信息和涉密信息(包括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一律不得上网发布。
    (三)上网信息须准确、完整,并保证新信息及时上网,不发布失真信息,随时清除废止信息。
    四、信息审核和发布
    (一)各盟市和中心各科室提供的稿件由办公室负责初审,初审通过后,填写《内蒙古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网站信息发布审核表》(见附件),报中心主任签字审批后,由办公室负责发布上网。涉及重大事件、突发事件和热点敏感问题的信息,经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发布。
    (二)办么室要严格按照网站的规范格式和操作程序发布、维护信息,信息如有变动应及时更新,确保发布信息的有效性、准确性和真实性。新闻稿件需在事发2日内完成初审,办公室应在2日内完成稿件的发布、上报工作。
    (三)对在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举办的重大活动以及开展的重要会议等进行宣传的稿件,在中心网站发布的同时,由办公室负责报送自治区残联网站、中国残联就业服务指导中心网站和中国残联网站进行发布。
    五、网站信息奖励办法
    全区各盟市及旗县(市区)残联和广大残疾人,以及中心全体干部职工均可向中心网站投稿,以宣传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盲人按摩工作开展情况。各地来稿必须为原创稿件,一经采用,将按如下办法给予稿酬。
    (一)中心概况、政策法规、公告通知栏目内的信息,属政务公开信息,即中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是各科室职责范围之内、按规定必须对公众公开的信息,不纳入奖励范围。
    (二)发布到业务动态、盟市动态、残疾人风采以及经验交流和时事动态栏目的信息,每篇奖励30元。
    (三)中心定期对信息工作进行总结表彰。
    六、网站管理
    (一)办公室负责网站的建设与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安排专人对网站进行实时监控,保证网站系统处于正常和高效的运行状态,定期做完整的数据备份。
    (二)后台管理员应经常更换登录密码,确保后台密码安全。
    (三)建立健全网站安全运行应急措施,一旦出现突发情况,确保网站能够在短时间内恢复正常。网站相关栏目的设立或变更应经主管领导审查。
    七、本办法自2014年5月4日起施行。

 

 

 

    点击下载:信息发布审核表